1、知識產權是什么?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智慧創作物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版權與相關權、商標、地理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及未公開的信息等。可見,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其通過智力活動所取得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
2、知識產權包括哪些種類?
在國際上知識產權可分為兩類:
一類是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地理標志等;另一類是文學產權(著作權與相關權),包括文學、音樂和藝術作品,諸如小說、詩歌和戲劇、電影、音樂、歌曲、繪圖、繪畫、攝影、雕塑以及建筑設計。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藝術家對其表演的權利、錄音制品制作者對其錄音制品的權利以及廣播電視組織者對其廣播和電視節目的權利等,也稱為鄰接權或相關權。
此外,隨著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反不正當競爭與商業秘密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域名權等也逐漸被納入到知識產權體系中。
3、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知識產權是與物權、債權并列的民事權利。與物權相比,知識產權有以下特征:
(一)客體的無形性。也稱非物質性,是指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智慧創作物是人們智力勞動的成果,不具有物質形態。
(二)專有性。也稱獨占性,是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知識
產權所有人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以營利目的實施其受法律保護的智慧創作物。
(三)地域性。也稱知識產權空間效力的有限性,是指根據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所取得的知識產權,只能在相應的地域內受保護,不具有域外效力,但特殊情況除外。
(四)時間性。一般而言,依據某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保護,超過法律規定保護期限的,即進入公有領域。
(五)雙重性。知識產權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和雙重內容。
4、知識產權保護有什么重要意義?
(一)保護知識產權,有利于調動人們從事科技研究和文藝創作的積極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致力于保護權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領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對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權利給予及時全面的保護,才能調動人們的創新主動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保護知識產權,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效益,增強經濟實力。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決定了企業只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立于不敗之地。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意識到技術、品牌、商業秘密等無形財產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讓這些無形資產逐步增值, 有賴于對知識產權的合理保護。
(三)保護知識產權,有利于促進對外貿易,引進外商和外智投資。我國已于 2001 年 12 月 1 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保護國內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知識產權。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我國就不可能參與世界貿易活動。
5、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模式是怎樣的?
目前,我國對知識產權采取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并重的“雙軌制”保護模式,這也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特色。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強調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賦予的行政權來履行職責,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當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時,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請求有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針對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主動采取行政措施。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主要是指權利人以訴訟的方式,通過人民法院對知識產權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司法審判來尋求對自身合法利益的保護。
6、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有什么不同?
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都是憑借國家公權力給予知識產權強制性的保護,但兩者在性質、公平與效率的側重點等方面截然不同:
(一)性質不同。行政保護雖然也可以通過權利人申請而啟動, 但它更多的是一種基于行政職權而主動采取的措施;而司法保護則是由權利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司法機關尋求法律救濟時啟動的保護,它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
(二)公平與效率的側重點不同。行政保護講究效率,措施比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對簡單,但可能會犧牲公平;而司法保護追求的目標是公正、合理,程序完善、復雜,因此往往導致訴訟冗長,缺乏效率;
(三)后續救濟機會不同。如果權利人經過行政救濟后仍得不到滿足,還可尋求司法保護,即知識產權糾紛的行政解決不排除司法解決的后續救濟機會。權利人也可以直接尋求司法保護,但是司法保護是終局的救濟途徑,不能因為對司法保護不滿意,反過來再尋求行政保護。
除此之外,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保護措施力度、法律依據等方面也有所區別。
7、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政機關有哪些?
我國針對不同的知識產權類型及其保護要求,從國家到地方, 均設置了相應的履行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從國家層面來看,行政管理部門主要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版權局、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林業局、農業部、海關總署等;從地方層面來看,則主要由上述部委所屬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門來履行保護職責。
8、 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成員單位有哪些?
2004 年,國務院設立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組長由吳儀副總理擔任。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成員單位共有 17 個,分別是: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信息產業部、商務部、文化部、國資委、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新聞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9、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的主要職責是什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主要職責和調整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2006]26 號)規定,國家保護知識產
權工作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統一領導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和法律法規建設;
(二)推動建立跨部門的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搞好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
(三)加強知識產權宣傳,增強全社會保護知識產權意識。
10、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一)綜合類:《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高法院、高檢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合同法》第十八章“技術合同”。《對外貿易法》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二)商標權類:《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高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高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三)專利權類:《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高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高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國防專利條例》。
(四)著作權類:《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高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高法院關于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五)商業秘密類:《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六)植物新品種權類:《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農業部分、林業部分)。高法院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七)特殊標志類:《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
(八)地理標志類:《商標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類:《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高法院關于開展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十)其他類:《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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